建築物基準洪水高程與設計洪水高程

 作者:楊松岳


我之前在水規所服務時,曾經有地主因為要在排水路旁邊興建建築物,所以來詢問我的同事,想要知道該河段的計畫洪水位,他就可以將建築物的高程設計在計畫洪水位以上,確保建築物的安全。

 

其實這就是基準洪水高程Base Flood Elevation BFE)的概念。美國為提升河川洪氾區建築物的安全性,訂定以100年重現期(百年一遇)的洪水為基準,計算洪氾區的BFE。依照建築物的重要性在BFE上再增加1~2英尺的出水高,稱為Design Flood Elevation DFE)。位於洪氾區新建建築物之基地(或一樓樓板)高程必須在DFE以上。

 

面對氣候變遷的威脅,我們必須認清一個事實:未來氣候充滿高度的不確定性,同時,政府的治水經費是有限的。我們目光應該從堤防護岸的治理逐漸地轉移到都市土地、公共設施與建築物設計的調適策略,才是根本之道。

 

台灣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規定:「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,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,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,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,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,不在此限。」

 

設條規定實際隱含著BFEDFE的概念。但是,在實際上卻並沒有真正落實在建築物設計上,反而,台北的捷運系統因為在2001年納莉颱風受到洪水嚴重的打擊。因此,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在將捷運的入口高程提高到200年重建期距高程,防範未然。

 

BFEDFE的推動必須由水利與建管部門通力合作,才有可能落實。水利部門應該利用水理數值模型計算出建築物的BFEDFE。建管單位應該根據BFEDFE,要求建築師落實在建築設計,以降低建築物的脆弱度,達到韌性城市的目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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